《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也可以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但是法律也并不强制养子女一定跟随养父母确定姓氏,如果养子女已经确定了姓名并做了户口登记等,变更姓名会增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养子女与养父母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