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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19 17:37:38 打印 字号: | |

   甲某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乙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乙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不协助甲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甲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甲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遏制当前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此案中,由于甲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甲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乙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甲某的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甲某主张追究乙某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保护。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