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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2-09 21:26:1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写明:你方与×××协商一致,确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本院予以准许。)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后,通知当事人用。

2.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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