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哪些人可以具有送养人的身份?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5-03 20:59:33 打印 字号: | |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收养人》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此外,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