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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5-03 20:32:41 打印 字号: | |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何谓孤儿?按照我国民政部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里所说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这方面的具体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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