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收养制度的根本准则。《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收养正是从有利于未成年被收养人成长的需要出发,能够满足有利于未成年收养人抚养和成长的需要。《收养法》更是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其根本目的。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是收养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收养关系成立后,他们的合法权益即受到法律的保障。收养使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能被人领养,使无子女家庭因收养而得以完善,以满足其生活和精神上的需求,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老年人老有所养。
(3)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所谓平等,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收养或解除收养。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和解除收养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完全自愿、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收养或解除收养。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人关系当事人成立或解除收养的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收养关系的健康顺利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