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根据《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为,遗赠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协议约定的受遗赠人拒不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那么就丧失了接受遗赠的基础条件,在此情况下接受遗赠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赋予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