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数份遗嘱中,经过公证的遗嘱依法效力高于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而在已经公证了的遗嘱当中,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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