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狭义的“特留份”制度主要指《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遗嘱的特留份,第28条对于胎儿的特留份是发生在遗产分割时才适用。在学术界,也有人主张广义“特留份”制度,即《继承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涵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但是这三种情况主要是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区别于狭义的特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