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之所以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裁定不服的,只能复议而不是上诉,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原判决、裁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须等到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执行保护令,这显然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迅速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相悖,不能及时保护受害人继续免遭不法侵害。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以避免复议申请人利用复议程序拖延或者规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发挥保护令迅速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功能。
如果申请人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复议,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将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