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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时效限制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8 20:27:29 打印 字号: | |

   《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法律之所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时效限制,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无限期地有效,如果申请人已经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不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又不积极行使撤销权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被申请人一直要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约束,这样会不当限制其权利和正常生活,无疑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

   至于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又遭受家庭暴力的担心,该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撤销、变更和延长。这也是立法者的平衡考虑。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