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法律之所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时效限制,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无限期地有效,如果申请人已经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不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又不积极行使撤销权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被申请人一直要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约束,这样会不当限制其权利和正常生活,无疑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
至于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又遭受家庭暴力的担心,该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撤销、变更和延长。这也是立法者的平衡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