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条款,但都过于笼统,缺乏可实际操作的依据,致使很多受害人遭受伤害时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反家庭暴力法》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这一漏洞。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妻子长期遭受丈夫的殴打,身心处于恐惧状态,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要件,法院应依法对其作出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既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提出。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所以,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比如,受伤害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