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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8 14:01:35 打印 字号: | |

   《反家庭暴力》第14条规定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成年人由于受亲情影响和本身能力所限,在发生家庭暴力后,极少对施暴人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是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为其提供保护的关键途径。强制报告制度不是针对所有家庭暴力,而是针对某些特定人群,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强制报告制度不仅要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进行报告,对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也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只要报告人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正当目的,即使报告有误,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多是在家庭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加害人有时就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将“近亲属”纳入家庭暴力投诉、反映和求助的主体,这对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