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仍局限于殴打被害人,对其身体造成侵害的行为,而对其精神上遭受的侵害则关注不多,或者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然而,《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实施精神侵害的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更加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陈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精神侵害列入家暴的行列,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自此,当事人在遭受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而且,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同居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同样受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