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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能协议免除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8 12:14:04 打印 字号: | |

   《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被确定为一种法定义务,是赡养义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义务人无权随意处分自己所应负的义务。但是被赡养人可以处分自己得到赡养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旦被放弃,则会导致赡养义务人义务的免除。也就是说,赡养义务人不能要求甚至强迫与被赡养人签署协议来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但是被赡养人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如果主动、自愿地与赡养人签署协议,免除赡养义务人的义务,法律是允许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才能通过协议免除。

   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持续性的义务,这种义务被免除的话,被免除期间的义务不再存在,但如果权利人要求恢复义务人的义务,则从要求时起义务人应当重新承担义务。故被赡养权利人可以要求赡养义务人尽赡养义务,也可以不要求起尽赡养义务;当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被免除后,被赡养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恢复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自被要求恢复义务时起重新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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