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祖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继承法》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祖孙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祖孙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关于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反过来,在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问题上,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不过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地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当子女无法履行其应尽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才属于《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规定之情形。《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