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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8 21:19:47 打印 字号: | |

   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情况:(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另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的。对于在校就读的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之规定,即已成年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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