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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被侵犯,能否请求法院进行保护?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7 17:41:14 打印 字号: | |

   探望权是我国《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只要是符合规定情形的父母都应依法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此条规定中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判决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双方也协商不成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就探望权问题进行判决吗?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对单独以探望权的行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今后探望权的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受理。

   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10周岁)不愿见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