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父母对子女都雨哦亲权。但是,如果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系子女,那么其维系亲权关系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管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并非把孩子强行带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拒不配合履行探望权义务的主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