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对探视权问题所作的明确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非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因此,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想要行使探视权,不适用此条规定。
我国的法律对隔代探视权并没有任何明文规定,但从社会生活具体情况来看,孙儿是老人的寄托,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孙儿也希望能够得到爷爷、奶奶的疼爱。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尽管我国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在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也无损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