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这体现出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离婚后,父母一方因子女改姓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解释,离异夫妇子女姓氏取决子女本人的意愿,在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这显然是不妥当的。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纪增长得以自己意志决定自己从父姓或父姓外,并无使子女改变原姓氏的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责令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恢复子女的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