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也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确定了孩子姓氏,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才可变更其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