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望子女的权利是婚姻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另一方不能任意阻止该权利的行使。同时《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如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探望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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