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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孩子归其抚养的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该如何处理?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7 16:11:45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望子女的权利是婚姻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另一方不能任意阻止该权利的行使。同时《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如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探望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