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双方同时拒绝抚养子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当出现这种情形时,人民法院会以有利于孩子身心为原则,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先行裁定子女暂时由一方抚养。等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正式判决孩子归父亲或者母亲抚养。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
孩子的抚养问题,是权利更是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予以免除,无论父方或者母方对孩子都有一定的应尽义务。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法律不必过多干预或介入。但是,并不排除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借助法律,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