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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7 15:36:45 打印 字号: | |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