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
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人工授精可分为三种情况: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妇女的丈夫无血缘关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由此可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要成为婚生子女需要一定的条件,即人工授精得到了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这种“同意”并没有局限于某种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从实际行为推定,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但是,如前文最高院的复函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此时由于不符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所以,所生子女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未同意一方对该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只能是靠私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该子女的一方自行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