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很多人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而第二次诉讼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一部分案件中,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另一部分案件中,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人民法院此时常倾向于,此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不是不可挽回的。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被法院劝回家,又第二次来起诉离婚,此时应当可以认定双方离婚的意愿很坚定,这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表现,此时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很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发现夫妻感情有存续的基础,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对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法院是慎之又慎的,尽量避免“意气用事”造成的离婚,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也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修补婚姻关系的机会。
由于以上两个原因的存在,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审判时,在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判决准予离婚。而第二次诉讼时,人民法院根据记录可以发现当事人上次的诉讼,且当事人一般都是隔一段时间再次来到人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此案件中婚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难有缓和可能。因此,人民法院往往在双方的第二次诉讼中就会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