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下列几种情况,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1)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的,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国有居所或住所的;(2)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地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应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3)中国公民双方居住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由如下几种情况:(1)法院地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2)外方当事人本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外国法;(3)受案法院在第三国,则依第三国法律处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