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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一方是港澳台地区居民的,起诉离婚时应归由哪个法院管辖?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6 16:53:18 打印 字号: | |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要求离婚的,管辖的法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一方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3)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