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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离婚有什么特殊法律规定?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6 16:43:20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之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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