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因拆迁婚前的房屋而获得的安置房,从该房屋的来源、演变过程以及出资情况来看,均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从中可以看出,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夫妻共有是错误的认识。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是有条件的,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要看来源,看人身关系,看是否为共同劳动成果。婚后获得的安置房,是对其个人的补偿,来源于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因此,按《婚姻法》第18条第5项规定应归一方所有。如果因公民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被拆迁,夫妻即对房屋补偿共同享有权利,将明显剥夺一方的财产权益的,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