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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5 21:00:52 打印 字号: | |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的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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