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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5 20:40:55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但是夫妻离婚时,二人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离婚而消失,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通常是“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提供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之间的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差距。通常是女方收入低于男方,因此,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通常是女方。法律基于双方的收入状况,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消除经济较弱且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离婚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