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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5 20:20:28 打印 字号: | |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四项原则——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和帮助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只能适用照顾、帮助或赔偿原则,即使尽到较多义务也没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只有在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才适用补偿原则。

   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者实际上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了奉献方的利益。但是这种补偿的请求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曾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3)对“家庭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后,双方就没有相互帮扶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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