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法院是允许丈夫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出现前述几种情况且证据充分,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