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0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下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共同利益而借款,目的是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因此,同居期间,一方名下所负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以单方名义向他人借款供双方共同使用,则为共同债务,双方需要连带偿还,反之,如果仅供自己一人生活、生产使用,则为个人债务,对方不需要负担债务。同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生活比较难以认定,如果能够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同居期间的部分花销凭证和知情人证言,以说明两人的收入水平和开支流向的相应证据,则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生活中,大部分人可能难以仔细地收集证据,然而相关纠纷发生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打证据,证据越详尽,对己方就越有利。因此,在同居感情即将破裂时,如果有打官司的打算,最好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另外,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产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同居另一方无须负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