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自1994年2月1日起,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对于同居期间二人的共同所得按一般共有财产原则处理,而对于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因此,同居男女一定要谨慎对待各自的财物,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