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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期间流产的,分手时女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4 20:54:21 打印 字号: |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要求侵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同居当事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怀孕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而产生的,因此怀孕的结果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归咎于一人。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