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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能否向另一方索赔?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4 20:39:13 打印 字号: | |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因而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也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多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法院一般不保护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如健康权、财产权等,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索赔,只不过此时的”索赔”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条件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通常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需要参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利;如果是涉及财产问题的,需要参照《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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