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同居关系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属于个人生活领域内的私事,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行为并不受法律约束,在某种程度上,道德与舆论在约束这种行为时起到的作用更大,
男女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其同居关系不能被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人民法院在受理解除同居案件时与审理离婚案件是有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于同居关系和合法婚姻关系本质上的不同,《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婚姻关系的解除因女方怀孕、分娩会导致一定时间段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同居关系的解除却并不是这样,同居关系是双方谁想解除就可以解除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现在同居”试婚“的人越来越多。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法律上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第一,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实质上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居关系的解除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应按照离婚处理。在此时间之后同居的,不是事实婚姻,不能按离婚处理,《婚姻法》第34条不能适用。
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在案件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此时解除关系也按照离婚处理。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在案件受理前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也就是此处讨论的情形,要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同居关系的解除根据同居时间及是否补办登记手续的不同,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再次提醒大家,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在同居时双方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