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通常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常涉及的法律文件是198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规定如下:第一,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第二,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在处理同居财产纠纷时同样适用,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关系结束后,分割共同财产的复杂程度亚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是由于本质上有区别,因此不能直接适用离婚制度的相关原则,如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这些最多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对于这类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文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如下几个:
第一,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实生活中,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时常发生,此时如果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同居问题,建议提起财产或子女抚养等有关诉讼请求,这样法院才会受理。此外,起诉要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的,法院也会受理。
第二,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双方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别开来。双方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双方父母、两人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财产都不能参与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中涉及房产的,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规定:”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对于其他情形,则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处理,即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对于一般情况,应按照如下原则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个人的则归个人;无法证明的,归双方按份共有,按出资额或等额确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