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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如何解除彼此之间的关系?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3 23:20:49 打印 字号: | |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男女,需要解除彼此之间的关系时,究竟以何种性质解除,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可以探寻答案:”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同居者如果在案件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两人关系解除就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就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法院一般不保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一方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而一般同居关系纠纷的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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