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因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赠与财产的行为只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财物,所送财物从送给对方时起,对方就是该财物的所有者,一般不予返还。但是如果将赠与财产认定为”彩礼“,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赠与是否附条件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对婚前赠与的一般处理方法如下:自愿给付的财产,按照赠与处理,不返还;已经消费的财物一般不返还;为结婚作准备而交付对方占有的财产,应返还;借钱购买礼物送给对方、不返还可能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互赠价值较大的物品应当返还。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不返还,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返还。此外,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礼物的情况,一般应当适用民法赠与的一般规定处理:原则上不返还、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送礼物是爱意的表现,但不是每次恋爱都能成就美满姻缘,因此需要对恋爱期间返还所赠财物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第一,接受礼物的一方要清楚礼物的性质,对礼物是不是彩礼要有明确的认识。同时,涉及贵重物品时,需要慎重对待,尽量明确归属,注意保存证据。第二,送出礼物的一方如果确认礼物是彩礼,也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免人财两空。送礼尽量用银行转账等容易举证的方式,这样方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