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三”即婚姻“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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