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如何理解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要负法律责任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3 17:24:23 打印 字号: | |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夫妻相互之间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结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之间均不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等,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此外,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