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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应如何分配?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3 16:59:58 打印 字号: | |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且具有溯及力的,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缔结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其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也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据此可知,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为同居关系,已经不具备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个人所有的外,其余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关系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个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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