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借款后死亡,另一方是否应当偿还该债务,应视该债务的性质而定:
(1)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若另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该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应用个人财产偿还。否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该债务为借款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外,另一方不需承担该债务,应用借款人个人财产偿还。
另外,若另一方继承了死者即借款人的遗传,应在其继承的遗传范围内偿还死者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