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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2 21:39:18 打印 字号: | |

   全职家庭主妇,指已婚全职照顾家庭、做家务而不外出工作的妇女。家庭主妇的服务对象是家庭的成员,包括丈夫、儿女,与夫家成员同住的还要照顾夫家的成员。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公有制,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全职家庭主妇没有对外从事工作因而没有收入,为家庭财产性贡献较小,但是其对家庭关系的维护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因而全职家庭主妇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平均分割。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全职家庭主妇也是为婚姻家庭生活做出贡献的一方,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下,有权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