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几种:(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同时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时协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可以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
只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才会依照前述方式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