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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2 20:54:07 打印 字号: | |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由此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评判标准。如果夫妻分居期间,并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的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婚姻关系存续,但双方已事实上分居,一方的借款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就并不存在用于共同生活的现实可能性,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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